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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外国的“革命”中国的“花瓶”
 日期:2006-11-23 11:03:53 浏览: 来源:会计师
 

  独立董事制度的源头在美国。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需要有独立董事。此后10年左右的时间里面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法等国家迅速推广,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所扩大。当时的gm,内部董事只有两位,其余都是外部董事。及至上个世纪90年代 
  很多国家纷纷仿效,独立董事制度逐渐成为全球强化公司治理的基本取向,有人将其给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带来的影响归结为一场“独立董事的革命”。

  1993年青岛啤酒在港上市,当于福忠、伍海华和郭琳广三人被冠上独立董事的时候,中国大陆的公司对这个舶来的头衔还充满着新鲜感。11年后,当魏杰向新疆屯河提交辞呈,俞伯伟却遭到伊利股份罢免的时候,人们更乐意用“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来形容独立董事这个尴尬的职务。

  今年7月5日独立董事制度被正式写进了《公司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资格、责权将有比较详细的论述。据了解,这部法律将在今年年底通过人大审核并出台。 水土不服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之下产生的,并不是自然而然演变来的;而是监管部门迫于媒体、投资者等的压力而推出的,所以说并非一开始我们就有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业安在近日一个关于独立董事机制的研讨会上这样介绍说。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大陆的上市公司是个两元结构的监管模式,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这是中国的一个特色。而且这点已经写进了新的《公司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肯定。”

   按照最初的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多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比如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或金融中介机构的资深管理人员等。 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之前,我国公司采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治理结构,其中负责公司的决策,而后者担负着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一些过分强调经营权的独立自主性,监事会的监督权力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正弥补了这一缺陷。 “可以这么说,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并不能很好履行监管的功能,”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向记者表示,“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的法国的二元结构模式,即'监事会+董事会'。” 而独立董事制度则是在采取公司一元治理结构的英美国家土壤下的特定产物,于中国现实不符。

  除却上文提及的因为高官权力过大而弱化监事会的监管功能外,监事会内部人员的组成结构很难保证其监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同时监事会本身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也影响了其监管的效果。 之前有学者认为“若在监事会制度基础上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会造成两者职能的重叠,极容易产生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反而使上市公司监督绩效降为零。” 事实上,从实施的这几年来看,属于外部监督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内部监督的监事会制度实际上产生了一些互补作用。 在中国当下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权力滥用和内部人控制等情况非常盛行,中小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也屡见不鲜。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究竟能否改变这一切呢?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安生看来,独立董事不一定具有比公司内部董事更高的专业性判断,他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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