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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条件放宽
 日期:2006-11-22 11:12:45 浏览: 来源: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自1月9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是商务部网站3月6日披露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的内容之一。

  此外,补充规定还明确指出,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不过,补充规定也明确要求,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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