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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日期:2006-11-22 11:10:39 浏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各有关单位: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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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 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能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次日或者未来24小时的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电能期货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在规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签订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照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电能的协议。

  电能交易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适时进行期货交易。

  第九条 电力市场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四章 电能交易

  第十条 电能合约交易可以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市场主体双方协商进行。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当对电力市场主体公开。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合约各方通报原因。

  第十二条 输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优先与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能现货交易。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进行电能现货交易,应当以单个机组为单位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当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电能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

  第五章 输电服务

  第十七条 输电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电服务。

  第十八条 输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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